污水处理厂(站)的污水监测点位原则上设置在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口及出水口。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监测布点的一般要求包括:
(1)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第一污染物,取样点位一律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设施的排放口(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2)第二类污染物取样点位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排口。进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污水取样点位应根据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
(3)对整体污水处理设施效率监测时,在各种进入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的入口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总排放口设置取样点。
(4)对各污水处理单元效率监测时,在各种进入处理设施污水的入口和设施单元的排放口设置取样点。
(5)在污水排放口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口、出口设水量监测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取样频率为至少每两小时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取样器可用无色具塞硬质玻璃瓶或具塞聚乙烯瓶或水桶。采集深水水样时,需用专门取样器或深层采水器和自动采水器等。对水中特殊成分的分析,要求使用专用容器,例如,溶解氧、亚硫酸盐、细菌、生物等不宜用自动采样器,必须用专用的特殊取样器。
取样的注意事项:取样时要根据取样计划小心采集水样,并使水样在进行分析以前不变质或受到污染。
—采集水样时,首先应按规定的计划、地点、时间用专用的水样瓶取样。水样灌瓶前先用所要采集的水把取样瓶冲洗两三遍,或根据监测项目的具体要求清洗取样瓶。
—对采集到的每一个水样要做好记录,记述样品编号、取样日期、地点、时间和取样人员姓名,并在每一个水样瓶上贴好标签,标明样品编号;同时应记录有关的生产与设备运行情况、污水排放规律等现场情况,并用工艺流程方框图标明取样位置。
—如果水样供细菌检验时,取样瓶等必须事先灭菌。采集含有余氯的水样作细菌检验时,应在水样瓶未消毒前加入硫代硫酸钠,以消除水样瓶中的余氯。
—取管道出水样应在放流一定时间后采集,以保证采集的水具有正常情况的代表性;取池、塘、河水样应在不同深度、宽度取样;对有大块漂浮物等特殊情况应以有代表性为原则决定取舍和取舍的方式。
—对易变化的水样,采集后应尽速分析或采取恒温保存、加药固化等措施将水样暂时存放好、并应注意及时进行分析。
由于被检测对象的具有条件各不相同,变化很大,不可能制定出一个固定的取样步骤和方法,监测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考察目的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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